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程六一,女,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刘炎强,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系东阳市虎鹿镇银山下砂石场业主)。被执行人葛鹏飞,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刘氏阳光森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中山路297号,组织机构代码:558602940。法定代表人刘炎强。
原告程六一与被告刘炎强、葛鹏飞、东阳市刘氏阳光森林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六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炎强、葛鹏飞、东阳市刘氏阳光森林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530330.3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刘炎强、葛鹏飞、东阳市刘氏阳光森林酒店有限公司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45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吴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