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892号之一
申请人:谢凤芹,女,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邵文娟,女,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
被
申请人:铉金凤,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原告谢凤芹与被告邵文娟、铉金凤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凤芹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文娟、铉金凤价值15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谢凤芹以鹿士银所有的徐州市民富园XX-X-XXX室房屋(徐房权证云龙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凤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邵文娟、铉金凤价值1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鹿士银所有的徐州市民富园XX-X-XXX室房屋(徐房权证云龙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谢凤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