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身份证号码4206191972040216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淅河镇刘家土城村*组杨家畈***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该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雷骁,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郝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由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郝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孙雷骁、被告人郝某及其辩护人陈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魏某丙(淅河镇人)经过政府及水利部门组织的拍卖程序,取得了随州市府河高新区淅河镇土城村段(二)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该采砂区域位于淅河镇土城村三、四组杨家畈沙场(以下简称沙场)。魏某丙欲对所承包的沙场进行施工作业时,被告人杨某甲找魏商议,欲将自己的筛沙机放在沙场里经营获利或让魏给自己5万元作为补偿,遭到魏的拒绝,杨某甲声称让其沙场搞不成。随后,杨某甲以要求沙场补偿土城村三、四组每名村民(以下简称村民)4000元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开会商议,欲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要求全村村民必须参加,有部分村民因没有积极参加行动,杨某甲即在村中对其大肆辱骂,并且警告说不去的人不能分钱。杨某甲向村民每人收取10元钱、共计九千余元“活动经费”,用作在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期间供村民喝水及发生冲突造成人员受伤时治疗的费用。2015年7月至9月间,杨某甲鼓动、召集村民,采取打砸物品、挖断路基、搭建棚子、扯拉横幅、安排村民轮班值守、阻止沙场工程车辆进入等措施,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导致魏某丙的沙场无法正常经营达两个月之久。被告人郝某则多次积极参与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活动,实施打砸沙场设施等行为。被毁损的沙场设施、物品等价值共计623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7月4日8时许,杨某甲带领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锄头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修建房屋,村民杨传宗登上房顶将石棉瓦掀开砸坏,其他村民用铁锹将该房屋的屋梁、石棉瓦拆掉。当日下午16时许,该村村民在杨某甲的带领下,再次来到沙场阻止沙场工作人员修建房屋,并打砸房屋石棉瓦、玻璃。经鉴定,被损毁石棉瓦、玻璃价值1224元。2、2015年7月22日9时许,杨某甲带领郝某、叶某乙等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郝某称“他们又没有手续,来个男的上去把石棉瓦掀了”,杨某甲称“你们女的去搞,没得事的,他们不能把你们怎么样”。随后,郝某、叶某乙等村民将沙场房屋窗户玻璃砸破,并将房屋内的门、铁架子床、办公桌椅、电饭煲、铁锅、水泵、煤气灶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毁双层架子床、半球牌电饭煲等物品价值761元。3、2015年7月25日7时许,杨某甲带领郝某、叶某乙等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郝某等人将沙场房屋石棉瓦、铁架子床、瓷碗、抽油烟机及沙场工作人员手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石棉瓦、双层架子床等物品价值1381元。4、2015年7月31日10时许,杨某甲带领郝某等村民四十余人手持铁锹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见沙场工作人员赵某驾驶铲车准备在沙场路边安装涵管(排水管),杨某甲将其母亲拉至铲车前坐在涵管上,并安排其他妇女一同坐在该处阻拦铲车施工作业。期间,郝某将铲车驾驶室前档左侧玻璃砸坏,其他村民将沙场房屋玻璃、木质圆凳砸坏。经鉴定,被损毁房屋玻璃、成工牌铲车玻璃等物品价值377元。5、2015年8月6日,淅河镇人民政府印发《致土城村民的一封信》,告知土城村村民“府河段河沙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业主获得河沙开采权程序、手续是合法有效的,对不听劝告,执意以身试法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法律制裁”。杨某甲等人不顾政府工作人员劝告,仍带领村民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2015年8月9日11时许,郝某等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作业,见沙场工作人员赵某驾驶铲车在沙场安装涵管,郝某带头指责赵某,并与其他村民阻拦铲车施工,致使赵某无法施工。6、2015年8月13日10时许,山东省青州市运输筛沙机的工作人员张某甲、史永平在沙场卸载筛沙机时,杨某甲带领村民二十余人到沙场拦截阻止,张某甲、史永平被阻时间长达7个小时,导致沙场工作人员无法施工。7、2015年8月20日11时许,杨某甲带领村民三十余人手持铁锹、锄头前往沙场阻拦沙场工作人员修路安装涵管(排水管),导致沙场停止施工。下午13时许,杨某甲带领村民二十余人手持铁锹、锄头到沙场闹事,将沙场房屋防盗门、灯泡及工作人员手机砸坏。经鉴定,被损毁手机、防盗门等物品价值252元。8、2015年8月21日8时许,按照杨某甲的安排,土城村三、四组村民十余人手拿铁锹、锄头来到沙场河边路上,将放在路面上的涵管(排水管)砸坏。9、2015年8月26日14时许,沙场工作人员沈某驾驶铲车在沙场施工时,按照杨某甲的安排,土城村三、四组村民二十余人手持铁锹到沙场阻止铲车施工,随后将三十余个垫路的沙袋戳破。10、2015年8月27日16时许,沙场工人沈小锋、袁某甲在沙场内驾驶铲车作业时,杨某甲带领郝某等四十余名村民到沙场阻拦铲车施工,郝某等人与沈小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争吵,郝某打了沈小锋一巴掌,接着多名村民上前殴打沈小锋,致使沈小锋受伤。经鉴定,沈小锋的损伤属轻微伤。11、2015年8月28日9时许,杨某甲带领三十余名村民到沙场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杨某甲的妻子孔望华和四名村民坐在铲车前面阻拦施工,并在沙场路上搭建了一个帐篷,导致沙场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施工。12、2015年8月29日上午,杨某甲带领三十余名村民到沙场路上所搭建的帐篷内,阻止沙场工作人员正常施工。当天,郝某与杨某甲商议决定搭建草棚子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13、2015年8月30日上午,按照杨某甲的安排,土城村三、四组村民到沙场搭建草棚并拉横幅,村民轮班值守,阻拦沙场工作人员正常施工。9月1日至9月8日,土城村三、四组村民轮班在沙场草棚内值守,阻拦沙场工作人员正常施工。14、2015年9月9日6时许,土城村三、四组部分村民四十余人按照杨某甲的安排到沙场准备再次搭建草棚拦截沙场工作人员施工时,被沙场工作人员徐某发现,徐某与沈小锋上前制止对村民的行为时,村民对二人进行辱骂,并殴打徐某、沈小锋。随后村民将沙场房内的桌子、监控探头砸坏。经鉴定,被损毁监控探头、桌子等物品鉴定价值2240元。2016年1月4日,被害人魏某丙对被告人郝某出具了谅解书。同年2月22日,被害人魏某丙与被告人杨某甲之妻孔望华签订赔偿协议,由孔望华代杨某甲赔偿魏某丙经济损失6780元(实际未支付),次日,被害人魏某丙对被告人杨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后被害人魏某丙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人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郝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郝某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申请书》、《土城村出砂路段维护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河道采砂许可证”、曾都区淅河镇人民政府《致土城村民的一封信》、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2015)10号文件、随州市公安局督办通知、中共随州市纪委(市监察局)文件处理笺、魏某丙递交的《求救信》、淅河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现场清点魏某丙沙场被损毁(坏)物品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谅解书;2、证人徐某、黄某甲、魏某甲、赵某、张某甲、袁某甲、任某、魏某乙、叶某甲、杨某乙、黄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李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何某、杨某戊、李某乙、杨某己、蒋某、王某、钱某、吴某、杨某庚、张某乙、张某丙、袁某乙、胡某、叶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现场录像视频截图、4、被害人魏某丙、沈某的陈述;5、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被告人杨某甲、郝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郝某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阻拦他人正常施工作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够坦白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郝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被告人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