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185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曙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飞,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郑红红,经理。被告郑红红,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夏竹根,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陈宇红,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洪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法定代表人鲁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曼特轴承有限公司、郑红红、夏竹根、陈宇红、杭州洪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佳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