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404号原告王东权,农民。委托代理人戚建平,蒙阴县岱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圣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权与被告孙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权撤回对被告孙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公衍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