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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404号

王东权与孙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权,孙圣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404号原告王东权,农民。委托代理人戚建平,蒙阴县岱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圣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权与被告孙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权撤回对被告孙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公衍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