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809号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清泥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华容县插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又名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清泥村。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清
人民陪审员 陈学梅
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