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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809号

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809号

原告: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清泥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华容县插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又名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容县东山镇清泥村。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黎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清

人民陪审员  陈学梅

人民陪审员  李金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