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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9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李小玉、郑利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国,李小玉,郑利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李小玉,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郑利娜,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李小玉、郑利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郑利娜所有的汽车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第2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72889.60元接受车辆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志国时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二、买受人王志国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