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873号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振宇,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驰翔,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吕清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遂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闻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许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天天动听”,向公众提供了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音乐专辑中相关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涉案音乐专辑及歌曲如下:
一、卜学亮演唱的专辑《阿亮爱我》中的歌曲《宝贝不要哭》《只要我心里有你》《背包》《给老婆的歌》《起床歌》《知己》《I’llbeback》《危险的恋人》《Partyto9t》;
二、大囍门演唱的专辑《大囍门》中的歌曲《1:30AM》《181》《Intro》《Kid(Interlude)》《OfficeLady》《SchoolLife》《SoulFood》《Thinkofyou》《大明星》《好时光》《平凡》《白痴》;
三、大小姐演唱的专辑《FollowMe》中的歌曲《FollowMe(发落密)》《LOVE》《登大人》《麻吉宝贝》��爱心大无限》《香香澡》《大小姐进行曲》;
四、大小姐演唱的专辑《加加油!大小姐》中的歌曲《起立敬礼坐下》《加加油》《怪兽Lonely》《对面的男孩看过来》《老师老师第三集》《加加油大小姐》;
五、大小姐演唱的专辑《我是大小姐》中的歌曲《大小姐》《妈妈的话》《GOGOGirl》《童话故事》《老师老师》《BlingBling过新年》《老师老师之虎虎生风(贺年版)》;
六、黄磊演唱的专辑《等等等等》中的歌曲《序曲》《橘子红了》《蝴蝶结》《冰点与沸点》《妳知道我爱妳》《云烟》《等等等等》《背影》《再别再别康桥》《玉卿嫂》《老车站》;
七、黄舒骏演唱的专辑《改变1995》中的歌曲《改变→→1995》《男女之间》《天堂与地狱》《马不停蹄的忧伤》《雁渡寒潭》《何德何能》《为你疯狂》《谈恋爱》《我是谁》《恋爱症候群》《女朋友》《想到你就心酸酸》《未央歌》《她以为她很美丽》《椰林大道》《思念进行曲》《在你背影守候》《不要变老》;
八、黄舒骏演唱的专辑《两岸》中的歌曲《冬眠》《两岸》《偶像不死》《永远20岁》《寂寞山庄》《鱼尾纹》《我将要失去爱情》;
九、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欧阳菲菲AllMyFeiFei》中的歌曲《向往》《拥抱》《老情人》《好久没有梦到你》《爱的路上我和你》《爱开始都像一首歌》《烈火》《感恩的心》《有情人总被无情伤》《Someday》《花花世界》《单飞》;
十、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红色革命》中的歌曲《OH,爱人》《CRYINGGAME》《LOVEISDANGER》《从来没有怀疑过你》《慢慢地》《昨夜梦中》《每一颗心都有一个梦》《莎哟哪啦》《重感情》;
十一、彭靖惠演唱的专辑《浪费时间是快乐的AllIWant》中的歌曲《爱情来了》《下一站,幸福》《巴洛克》《圣诞快乐》《Du-Ba-De》《Whiskey&Lime》《L’amourestParti》《OffWeGo》《AllIWant》《MyValentine》《WhatI’veLearned》《You’reNoGood》《ElBandoneonista》《Baroque》《TheOtherSideoftheWall》;
十二、彭靖惠演唱的专辑《纯粹慵懒PURECOMFORT》中的歌曲《干杯》《微笑的仙人掌》《TheDays》《向日葵》《梦蝶》《天使还在学》《旧沙发》《一杯茶》《Here’stoLove》《Sweet﹠SourFM》《When》《NotUntil》《We》《LadyDay,toYou》《Friends》《TheMondayMorningLament》《Nobody’sHeart》《Jyotsna》;
十三、旺福演唱的专辑《旺福志》中的歌曲《Ringo》《两个恰恰好》《DoReMi(台语版)》《有星星的晚上》《罗马假期》《007》《小美人》《阿郎的心声》《100100》《鱼儿水中游》《DoReMi(国语版)》;
十四、张芯瑜演唱的专辑《加油吧!小小瑜》中的歌曲《接吻鱼》《青苹果》《你以为》;
十五、NiNi演唱的专辑《NiNi圣诞单曲卡片》中的歌曲《圣诞HoHo》《打打打》;
十六、sweety演唱的专辑《花言乔语》中的歌曲《OlaOlaHey》《花言巧语》《还是喜欢你》《幸福毛毛虫》《甜甜圈》《淘气爱人》《我谁也不怪》《爱护森林》《圈套》《樱花草》。上述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均为原告享有,而原告并未许可被告以任何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为宣传、推广涉案歌曲,制定了不同的宣传方案及推广计划,投入大量的网络平台资源。涉案歌曲在原告经营的平台播放后,受到众多网友、歌迷的追捧,点击率极高。但随时而来的却是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网站的盗播、侵权,导致点击率明显下滑。原告发现被告的涉案行为后,多次沟通、交涉,并发函要求被告停止���权,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在其平台上传播涉案歌曲,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上述歌曲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天天动听”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85,000元。庭审中,因被告提出了异议,原告经审核后撤回上述《白痴》《改变→→1995》《恋爱症候群》《思念进行曲》《BlingBling过新年》《老师老师之虎虎生风(贺年版)》六首歌曲及相应诉请,并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和律师费,公证费以每首歌30元、律师费以每首歌800元、经济损失以每首歌4,170元计。同时,原告确认被告���将涉案歌曲下线,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已予准许。
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部分作品的权利歌曲与取证的歌曲不是相同版本,应予剔除;
二、涉案专辑知名度有限,其中有几首是伴奏曲或序曲,价值低;部分歌曲流传度和流行度小,特别是大小姐的三个专辑,基本是年轻化的儿童歌曲,知名度低;
三、被告的“天天动听”软件上虽然存在涉案歌曲,但播放时间短,且被告的“天天动听”为免费软件,未加载广告,故没有侵权恶意;
四、原告发现被告的“天天动听”上有涉案歌曲后,未通知被告便直接诉讼,原告应对侵权的扩大承担过错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1年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发行的卜学亮演唱的专辑《阿亮爱我》,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9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1FORWARDMUSICCO.,LTD”;2004年丰华公司发行大囍门演唱的专辑《大囍门》,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1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4FORWARDMUSICCO.,LTD”;2013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FollowMe》,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7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13丰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FORWARDMUSICCO.,LTD”;2011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加加油!大小姐》,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6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11FORWARDMUSICCO.,LTD”;2010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我是大小姐》,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5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11FORWARDMUSICCO.,LTD”;2001年丰华公司发行的黄磊演唱的专辑《等等等等》,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1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1FORWARDMUSICCO.,LTD”;2001年丰华公司发行的黄舒骏演唱的专辑《改变1995》,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5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1FORWARDMUSICCO.,LTD”;1998年丰华公司发行的黄舒骏演唱的专辑《两岸》,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7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1998FORWARDMUSICCO.,LTD”;2003年丰华公司发行的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欧阳菲菲AllMyFeiFei》,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2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3FORWARDMUSICCO.,LTD”;1995年丰华公司发行的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红色革命》中���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9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1995FORWARDMUSICCO.,LTD”;2006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彭靖惠演唱的专辑《浪费时间是快乐的AllIWant》,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5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6FORWARDMUSICCO.,LTD”;2004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彭靖惠演唱的专辑《纯粹慵懒PURECOMFORT》,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8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4FORWARDMUSICCO.,LTD”;2005年丰华公司发行的旺福演唱的专辑《旺福志》,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1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C注明为“2005FORWARDMUSICCO.,LTD”,P系其他案外单位,同时又标注有“THECOPYRIGHTOFTHISSOUNDRECORDINGISOWNEDBYFORWARDMUSICCO.,LTD”等内容;庭审中,被告对《旺福志》的权属有异议,认为上述CD上标注的P为案外公司,故录音制作者权非丰华公司享有。原告解释称丰华公司委托案外公司灌制了该CD,故P标注了案外公司,但C为丰华公司,且注明“THECOPYRIGHTOFTHISSOUNDRECORDINGISOWNEDBYFORWARDMUSICCO.,LTD”,就是录音制作者权利人为丰华公司的意思。2008年丰华公司发行的张芯瑜演唱的专辑《加油吧!小小瑜》,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3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明为“2008FORWARDMUSICCO.,LTD”;2005年丰华公司发行的NiNi演唱的专辑《NiNi圣诞单曲卡片》,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2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注明PC为“2005FORWARDMUSICCO.,LTD”;2006年丰华公司发行的sweety演唱的专辑《花言乔语》,收录了原告诉称的上述10首歌曲,该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且PC均注��为“2006FORWARDMUSICCO.,LTD”。2014年11月20日,丰华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音频作品/制品(以下简称标的音乐作品,仅包括该作品之录音著作权,不包括其中使用之音乐词曲著作)及与标的音乐作品相关的背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歌手相关信息、专辑封面图片、歌手图片、专辑介绍、歌曲介绍等,以下简称宣传素材)授权原告按照授权书规定行使授权权利。该授权书明确:1、标的音乐作品的授权权利为(1)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如下权利:通过各种有线及无线的信息数据传播网络向公众提供授权音乐作品的视听、下载、播放、网络游戏的使用音乐等各种服务的权利……(2)被授权方在授权期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区域内对涉及标的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2、宣传素材的授权使用方式:(1)在使用标的音乐作品的同时使用,不得将宣传素材脱离标的音乐作品而单独使用……授权性质:标的音乐作品的授权性质为独占且可以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被授权人针对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的维权行为。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上述《授权书》依法办理了公证认证手续,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16号公证书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2014年12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该公证处于2015年2月10日为该公证分别出具了(2014)沪徐证经字第9350号、(2014)沪徐证经字第9351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及附件主要显示如下内容:在公证处,由原告的代理人使用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并留存于公证处的三星G3559手机进行如下操作(保全方式为:实时摄影、屏幕截图、试听和下载歌曲):1、利用公证处的无线网络连接互联网,在涉案公证手机中安装“天天动听”应用程序;2、打开并在搜索栏分别输入上述专辑进行搜索,显示搜索结果为上述专辑;3、分别点击搜索结果,进入专辑详情页面,分别点击专辑,显示专辑下相关歌曲列表页面,依次对歌曲列表进行浏览、分别点击歌曲进行播放并下载涉案歌曲,均能正常播放及下载。该两份公证书共公证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近400首歌曲。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通过其开发的“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被告确认涉案“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系其开发,且提供了除被告有异议的歌曲之外的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同时被告还确认“天天动听��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中不能显示涉案歌曲的上传时间及播放、下载次数。被告还认为其中的专辑《大囍门》中的《Intro》以及专辑《等等等等》中有一首为序曲,没有歌手演唱,时间短,商业价值低;专辑《浪费时间是快乐的AllIWant》中的《巴洛克》《Baroque》是演奏曲,价值低;专辑《加油吧!小小瑜》中的《接吻鱼》公证下载的是铃声版,只有30秒,与原告的权利版本不一致;专辑《NiNi圣诞单曲卡片》中的两首歌曲都是卡拉ok版,是伴奏版,价值低。针对被告的上述异议,原告表示《接吻鱼》中的30秒铃声,并非专门制作的铃声版,而是从原告涉案权利歌曲中的高潮部分截取的,为同一权利源;《NiNi圣诞单曲卡片》中的两首歌曲虽为卡拉ok版的,但有人声的,并非只有伴奏。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金额为24,000元的公证费���票一张,该发票未注明公证书编号。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作为原告与被告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乙方统一按照每首歌曲800元标准向原告收取律师费。2016年2月24日,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又查明,在“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中及“天天动听”网站(网址www.ttpod.com)上有“天天动听,4亿人共同的选择”、“4亿用户的选择”、“最发烧的音乐播放器”等介绍内容。原告提供的百度百科的查询资料显示有涉案的部分歌手的介绍资料,以及该些歌手获奖和部分歌曲获奖的情况介绍。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述涉案专辑的CD,(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316号、(2014)沪徐证经字第9350号、(2014)沪徐证经字第935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天天动听”手机app下载截屏、“天天动听”官网截屏、涉案部分歌曲及歌手信息的网络打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分别提供了载有涉案歌曲的正版CD,被告除对专辑《旺福志》的权属有异议外,对其余专辑的权属均无异议,认可该些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均为丰华公司,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在专辑《旺福志》的CD上标注的P系案外单位,而非丰华公司,录音制作者权利人应归属P标注的案外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意见虽属一般常理,但对事实的认定也不能忽视特例,本院注意到在该专辑CD唱片封面上有“丰华唱片”的logo,C注明为丰华公司,虽P标注了案外单位,但同时又标注有“THECOPYRIGHTOFTHISSOUNDRECORDINGISOWNEDBYFORWARDMUSICCO.,LTD”等内容。在庭审中,原告对权属以及CD上的标注内容作了解释,该解释也属合理,故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专辑《旺福志》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为丰华公司。原告经上述16张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利人丰华公司的授权取得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多首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上提供了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及下载,直接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本院综合涉案歌曲发行时间、类型、歌手及歌曲的知名度、“天天动听”手机应用程序的用户数量、被告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具体酌定如下:2001年发行的卜学亮演唱的专辑《阿亮爱我》中的9首歌曲,赔偿9,000元;2004年大囍门演唱的专辑《大囍门》中的11首歌曲,赔偿10,600元;2013年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FollowMe》中的7首歌��,赔偿8,400元;2011年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加加油!大小姐》中的6首歌曲,赔偿6,900元;2010年发行的大小姐演唱的专辑《我是大小姐》中的5首歌曲,赔偿5,500元;2001年发行的黄磊演唱的专辑《等等等等》中的11首歌曲,赔偿11,600元;2001年发行的黄舒骏演唱的专辑《改变1995》中的15首歌曲,赔偿16,500元;1998年发行的黄舒骏演唱的专辑《两岸》中的7首歌曲,赔偿7,000元;2003年发行的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欧阳菲菲AllMyFeiFei》中的12首歌曲,赔偿13,200元;1995年发行的欧阳菲菲演唱的专辑《红色革命》中的9首歌曲,赔偿7,200元;2006年发行的彭靖惠演唱的专辑《浪费时间是快乐的AllIWant》中的15首歌曲,赔偿16,800元;2004年发行的彭靖惠演唱的专辑《纯粹慵懒PURECOMFORT》中的18首歌曲,赔偿19,800元;2005年发行的旺福演唱的专辑《旺福志》中的11首歌曲,赔偿12,100元;2008年发行的张芯瑜演唱的专辑《加油吧!小小瑜》中的3首歌曲,赔偿3,200元;2005年发行的NiNi演唱的专辑《NiNi圣诞单曲卡片》的2首歌曲,赔偿2,000元;2006年发行的sweety演唱的专辑《花言乔语》中的10首歌曲,赔偿12,000元,合计赔偿161,800元。就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其提交的发票均未注明具体案号,且涉案公证书的取证歌曲大于原告诉称的歌曲数量,故原告按每首歌30元计公证费、以每首歌800元计律师费无依据,本院不能认可,然考虑到涉案诉讼确实需要相关公证,且原告确已委托律师出庭诉讼,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合理费用,故本院综合参考公证收费标准、律师的工作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批量维权诉讼等情况,并结合本案案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1,800元、合理费用17,800元(含律师费16,000元、公证费1,800元),共计17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院。
审判员 吕清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