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4刑初45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15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16年3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2016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和其父叶银阳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次。2016年3月23日,国家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为接劝返叶某某,先后派员三十余人次,花费12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冯文超、李金虎、樊擎天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训诫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叶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供认。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辩解认为其是向中央反映情况,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和其父叶银阳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共计40天。2016年3月23日,国家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为接劝返叶某某,先后派员三十余人次,花费12万余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叶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系山阳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2010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份,山阳县银花镇叶家湾村村民叶某某因其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以及其父亲叶艮阳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理由,多次以同一借口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访区上访,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叶某某的上访材料证实,叶某某因叶家湾村小流域治理毁其树木,其父亲老红军待遇等问题进行上访的具体内容。3、叶载华、叶载勋、叶秋娃的谈话记录、叶家湾村会议记录、支持修路承诺书证实,叶家湾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后,村民同意并承诺修路占用的林地、耕地、猪圈、厕所及阻碍施工的树木等由村民无偿提供,不予赔偿。4、叶克朝、叶秋娃谈话笔录证实,叶家湾村实施小流域治理需砍伐叶某某地里的树木,因叶某某未在家,叶家湾村村干部让叶某某之兄叶克朝通知叶某某,叶克朝电话通知后,叶某某之妻电话回复表示同意。5、叶成阳、叶克朝的谈话记录证实,叶家湾村小流域治理时砍伐叶某某地里树木的情况。6、山阳县2007年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证实,工程建设中涉及集体和群众的房屋、用材树、经果林、青苗、石料场等,确需赔偿的由工程所在村自行解决。7、2008年5月19日,山阳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关于叶某某请求县水保局赔偿流域治理毁坏果园的答复证实,山阳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对叶某某的上访予以答复,叶某某的上访属无理上访。8、2008年6月5日,“叶某某上访赔偿树木的处理”证实,叶某某因叶家湾村在实施流域治理时铲除其树木要求赔偿进行上访系无理上访,鉴于叶某某家庭困难,给予补助人民币1200元及粮食,叶某某以后不得提任何无理要求,不得上访,叶某某同意后并签名。9、叶某某2009年1月22日谈话笔录证实,叶某某同意接受地方处理,并表示在处理过程中不再上访。10、2009年6月11日,山阳县水利水土保持局山政水字﹝2009﹞150号文件证实,关于叶某某反映“果树被毁要求赔偿”的有关信访问题,予以结案。11、2011年8月13日,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反映小流域治理毁坏其果树苗木要求赔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对叶某某反映小流域治理毁坏其果树苗木要求赔偿信访事项予以答复,对其要求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12、2011年9月25日,山阳县人民政府山政信复查字﹝2011﹞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证实,山阳县人民政府维持了银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反映小流域治理毁坏其果树苗木要求赔偿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对叶某某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13、2014年4月23日,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反映其父叶银阳老红军待遇未落实的情况说明证实,叶某某反映其父叶银阳老红军待遇未落实,经调查,在落实优抚政策时叶某某之父叶银阳未向民政部门提供其参加过游击队的证明材料,未能享受优待。14、银花镇委员会、银花镇人民政府文件及报告证实,银花镇委员会、银花镇人民政府多次向上级信访部门汇报叶某某上访情况及处理情况。15、2014年4月25日,银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叶某某诸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证实,银花镇人民政府对叶某某上访的诉求逐一进行了答复。16、山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11份、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实,叶某某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4次,在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11次,其中2016年3月23日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7、进京上访人员移交单5份、接访费用粘贴单及发票证实,银花镇人民政府支出叶某某非法上访接访费用12万余元。1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19、证人叶克朝、叶载华的证言证实,叶家湾村的长辈有很多都参加过游击队,后来大部分都回家务农了,回家的也没有啥证件,这方面国家也没有啥政策,回家务农的没有人享受老红军待遇。20、证人冯文超、李金虎、姚宏、张勇、樊擎天、程杰、苏群山的证言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及当地政府对其进行劝返和接访的情况。21、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陕司精鉴字(T070)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没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其2008年至2016年3月份涉嫌寻衅滋事期间,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及其父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事由多次上访,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上访事由均进行了调查处理,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其家庭生活给予照顾,但其仍以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但其仍不思悔改,在国家召开“两会”期间,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某某辩解认为其是向中央反映情况,没有扰乱社会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 东
审 判 员 柯曾峰
人民陪审员 邹来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依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