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615号
原告:赖小聪,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深华胜储运有限公司员工,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查郝兵。
原告赖小聪诉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小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小聪诉称:2015年5月11日至26日,被告联系到原告称“广州地产”关键词自愿的买家全权委托他们公司办理。2015年5月29日,原告赖小聪(甲方)与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移动域名“广州地产”转让过户相关事宜。“广州地产”关键词资源APP需要续费一年才能顺利转让,续费价格为20000元,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若买方不购买“广州地产”关键词资源,赔偿所有费用。同日双方签订《移动客户端APP(续费)服务合同》,原告将10000元交付给被告,其后被告未能将APP关键词卖出,承诺退回收取的款项,但一直没有给付。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在推脱。原告认为,被告言而无信,在收取款项后,没有按照约定将关键词卖出,也没有按照约定退还原告的款项。其后原告虽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没有,履行义务。原告在多次催要均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一、被告退还原告支付关于移动互联网“广州地产”关键词资源《客户端APP》维护费10000元;
二、被告支付维护费10000元分期还款6期手续费450元(未计算还款利息);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此支付的交通费等共计3089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间接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赖小聪(甲方)与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移动域名转让过户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甲方注册的移动域名广州地产共计1套,委托乙方向第三方出售;甲方确保自己注册的移动域名真实有效性,并配合提供所有过户所需资质及材料;乙方将甲方注册的移动域名广州地产共计1套,价格不低于168万元等。同日,赖小聪(甲方)与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移动客户端APP(续费)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资源名称广州地产(APP)双系统续费,年限壹年,单价20000元,另注:广州地产APP双系统(安卓、苹果)续费,由甲方和买方各承担一半为10000元,乙方保证续费项目标准。若买方原因不购买广州地产资源,由乙方负责退还甲方制作APP费用10000元整,时间5-7个工作日,若甲方原因导致甲乙不成,不退款项,且有权追究责任。合同签订后,2015年5月30日,赖小聪向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服务费。其后,因故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将广州地产(APP)卖出,也未能退还服务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委托书》、《移动客户端APP(续费)服务合同》银联签购单等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据自愿、合法等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赖小聪与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书》、《移动客户端APP(续费)服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书》能够确认原告委托被告出售移动域名广州地产,其后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原告移动域名广州地产(APP)续费10000元,双方协商若购买方不购买移动域名广州地产资源,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退还原告制作APP费用10000元。现因故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将移动域名广州地产资源卖出,买方也未能购买原告的移动域名广州地产资源,根据约定被告负有向原告退还制作费10000元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支付关于移动互联网“广州地产”关键词资源《客户端APP》维护费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分期费、路费、住宿费等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很据原、被告签订《移动客户端APP(续费)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买方未能购买移动域名广州地产资源时,被告应退还原告制作费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赖小聪移动域名广州地产(APP)续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赖小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赖小聪190元,由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人民陪审员 秦啟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