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2863号
原告:张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露。
被告:郁俭生。
被告:王美林。
被告:郁晶斐。
被告:郁某。法定代理人郭露。
被告:郁晶莹。被告郭露、郁俭生、王美林、郁晶斐、郁某、郁晶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荣与被告郭露、郁俭生、王美林、郁晶斐、郁某、郁晶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郁俭生、王美林、郁晶斐、郁某、郁晶莹在继承郁澄清遗产范围内对郁澄清生前所经营的张家港市金港镇星光大道娱乐城(下称星光娱乐城)所欠原告酒款374162元承担清偿责任;2、被告郭露对郁澄清生前所经营的星光娱乐城所欠原告酒款374162元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和星光娱乐城经营者郁澄清是朋友关系。双方从2012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给星光娱乐城多种酒品。到2013年5月31日止,星光娱乐城结欠原告酒款178335元。另从2013年9月份至2014年2月份星光娱乐城还结欠原告酒款195827元,两项合计为374162元。郁澄清和郭露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婚后共同债务。郁澄清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被告郭露、郁俭生、王美林、郁晶斐、郁某、郁晶莹均是郁澄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保护原告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郁俭生、王美林、郭露、郁晶斐、郁某、郁晶莹辩称,1、××去世,相关的债权债务被告都不清楚,针对本案被告只能确认195827元的债务,对该债务被告认为由承忠耀出具的汇总单时间实在2014年2月,但原告将时间更改为2014年3月,被告认为原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他的债务无法确定也不予认可。2、被告郭露对该债务不清楚,其自始至终未参与经营,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只能在继承郁澄清遗产范围内共同连带承担。3、针对原告出具的应付账款明细,因郁澄清已去世且账本都由其管理,所以六被告无法认定真实性,所以不予确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星光娱乐城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郁澄清,注册日期为2009年4月9日。郁澄清与郭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郁澄清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别为郁俭生、王美林、郭露、郁晶斐、郁某、郁晶莹。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注销证明等予以证实。审理中,原告张荣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汇总单、收款收据、费用报销单,汇总单载明:共结欠张荣酒款195827元,其中:2013年9月-12月份2014年1月-2月份(附有单据),落款是“星光大道娱乐城承忠耀,2014.3月”,其中“3”有“2”修改的痕迹。费用报销单载明的报销部门、送货人为“张勇”。2、应付账款明细账,载明:单位名称:张家港市金港镇星光大道娱乐城,明细科目:应付账款-(供应商)张勇,会计期间:2013年1月至5月,期末余额(贷)178335元。该明细账下方星光娱乐城会计承忠耀手写文字“此帐页往来自开始至终年2013年5月所发生的累计结算账单”,时间是2016年6月9日。六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汇总单承忠耀实际出具的时间是在2014年2月,在该汇总单的时间中明显能看出更改痕迹,而原告起诉是在3月份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对证据2是2013年1月-5月的账款明细,而证据1是2014年3月份出具的,再者证据2无法确定是由张家港市金港镇星光大道娱乐城出具,证据1、2之间存在前后矛盾,被告认为被告出具汇总单时已明确实际欠原告195827元,如果在此之前存在欠款的话应该在证据1中一并写明而不会单出具证据2,证据2承忠耀的签字是在2016年6月9日,其早已离开张家港市金港镇星光大道娱乐城,对该账目在无法对比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六被告不予认可,属于证据造假。本院询问六被告星光娱乐城的账册在何处?六被告称星光娱乐城的账册一直由郁澄清保管,郁澄清去世后找不到了。
本院认为,对于汇总单、送货回单、费用报销单,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星光娱乐城结欠原告张荣酒款195827元;对于应付账款明细账,由星光娱乐城会计承忠耀签字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虽然被告对此持有异议,但因被告未能举证星光娱乐城的账本推翻原告提供的该应付账款明细账,故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应付账款明细账,从2013年1月至5月,星光娱乐城共结欠供应商张勇178335元;而根据前述费用报销单、送货回单载明的“张勇”,以及“张荣”与“张勇”本地方言发音的相似性,可以认定从2013年1月至5月结欠本案原告张荣酒款178335元。该款项系2013年1月至5月之间形成,与前述汇总单结算的期间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并不重复,加之被告作为星光娱乐城经营者郁澄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提供星光娱乐城的账册以证实欠款金额,本院只能采信原告张荣的主张。综上,本院认定,从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星光娱乐城共结欠原告张荣酒款374162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汇总单等并未注明约定付款时间,且未有证据表明星光娱乐城经营者郁澄清拒绝支付该款项,故不能认定原告张荣的权利受到侵害,张荣现起诉主张相关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郁澄清与被告郭露于2010年2月1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郁澄清经营星光娱乐城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债务发生在郁澄清、郭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星光娱乐城经营者郁澄清已死亡,星光娱乐城应承担的义务依法由经营者郁澄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受并在继承郁澄清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郁俭生、王美林、郁晶斐、郁某、郁晶莹在继承郁澄清遗产范围内与被告郭露共同向原告张荣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2月止的货款37416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2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9332元,由被告郁俭生、王美林、郭露、郁晶斐、郁某、郁晶莹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郁俭生、王美林、郭露、郁晶斐、郁某、郁晶莹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直接给付原告张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