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586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凌志勇,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东,职务:杨家营子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谦,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冯云环,女,1972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彬,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兵,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吕和,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明,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波,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谦、冯云环、王彬、王兵、吕和、王明、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08元,减半收取460.54元,由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宋利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百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