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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异7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代表人李兴斌,厂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代表人阳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书香,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二涛,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对本院变更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渭中执复字第00013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称,一、其不是适格的被执行人。首先,原靖边石油钻采公司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是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和定边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两个独立的、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两个企业独立经营,各自分别具有独立的资产。2005年5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榆政发【2005】35号文件,将被执行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部分资产、债务及人员划转至靖边石油钻采公司。2005年9月,靖边石油钻采公司重组后划归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名称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靖边石油钻采公司取得原属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部分资产、接收33名职工及40万元补助资金,是因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是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分立、合并”的结果。这种行政划拨取得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合并与分立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其次,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是因榆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划拨行为取得了相关的资产,而非发生了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事实取得相关的资产。第三,靖边石油钻采公司于2005年9月经资产重组,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发生了相应的资产转移与调配的行为,异议人在资产重组、名称变更以后,再未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取得任何资产。

二、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已经进行破产清算并公告,申请执行人及相关的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无权就已经失效的债权继续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靖边石油钻采公司已经根据榆政发【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向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榆林市石化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划转了126.06万元的分配债务。如果对其再次强制执行,是一种加倍的执行,对异议人明显不公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应为案外人,而非本案的适格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依法放弃,无权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及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称,一、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根据2005年5月25日榆政发【2005】35号文件的批复内容,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资产、债务和人员整体并入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文件明确载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债务由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承担。故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重组不论是企业自主改制还是政府划转其均应承担对外债务,变更后的企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应当承担原债务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所欠债务。

二、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改制时,处理其债务问题前没有征得债权人工行绥德支行的同意,异议人占有的三口油井及其他财产于改制前已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改制时该查封仍然具有效力。榆林市政府及被执行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财产移交给异议人,违反行政管理及司法的基本原则。榆林市政府划转改制的行政行为不能对抗法院的司法执行行为,故榆政发【2005】35号文件并未免除异议人的对外债务,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望江制造总厂一案的请示的答复》精神,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并无不当。

三、本案异议人提出已经按照榆政发【2005】35号文件要求将其应承担的126.06万元债务划转给改制领导小组,但该支付行为既未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也未经过申请执行人或授权人同意,对申请执行人不发生还款效力,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从改制领导小组取得此款项,因此异议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陕西天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2日作出的(2000)榆经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榆林市绥德县人民法院2001年12月立案受理。2003年5月27日,绥德县人民法院以(2003)绥法执字第1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受让该债权,并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执信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中国工商银行绥德县支行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陕西天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华阴市人民法院执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榆林市石油助剂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榆经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对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在定边县的两口油井(定752号、定800号)和在靖边县前河乡高南山的809号、587号、588号油井及井位一个予以扣押。2001年3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榆中法执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对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位于定边县境内的798号、842号油井予以扣押。2005年5月25日,榆林市人民政府作出榆政发【2005】35号批复文件,对榆林市石化局提出的《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划转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予以同意,并要求榆林市石化局按照有关政策精神,认真组织做好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资产、人员和债务整体并入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的相关工作。意见关于“油井资产的移交”载明:根据市政府要求,2005年1月20日,油井资产已分别由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接管。定边石油钻采公司接管油井5口,地面资产主要有抽油机5台、储油罐20个;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接管油井3口,地面资产主要有抽油机3台、抽油机基础3套、储油罐19个、柴油机6台。意见关于“债务的处置”载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总债务为442.84万元,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分别承担276.78万元及166.06万元,市财政给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分别补助60万元及40万元。合并由定边石油钻采公司、靖边石油钻采公司和市财政分别承担216.78万元、126.06万元及100万元。同时,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87名职工按照油井比例分配定边石油钻采公司54人、靖边石油钻采公司33人。2005年9月,定边石油钻采公司改制后划归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名称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2005年7月11日在榆林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并未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算,且至今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现在既无办公场所亦无资产及人员。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改制工作小组虽然收到榆林市政府支付的96万元处理遗留问题费用,但至今未支付债权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改制时对债务问题亦未征得债权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否导致该债权灭失?异议人向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划转126.06万元分配债务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首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享有的债权在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改制前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榆林市政府下达【2005】35号文件,将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资产、人员和债务整体并入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2005年9月,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改制后划归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名称变更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定边、靖边石油钻采公司根据该文件接收的资产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财产,无论是企业改制还是行政划转,其均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行为,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以该财产偿还债务,故异议人接收了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资产,就应该承担其相应债务。榆政发【2005】35号文件明确载明,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的债务,由异议人承担126.06万元。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望江制造总厂一案的请示的答复》,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改制时其债务问题未征得债权人同意,故本院变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第二、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虽于2005年7月11日在榆林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并未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及债务进行清算,该行为不符合债务免除的条件;该公司至今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在既无办公场所亦无资产及人员,其对外债务不能免除。第三、异议人向榆林市石油钻采公司移交工作组划转分配债务的行为,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产生还款效力。综上所述,本院变更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其作为被执行人主体适格,本院对其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措施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陈启云

审判员 梁 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