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001号之2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朋被执行人许钟钟,暂住地松岗街道富民工业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钟钟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钟钟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3073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布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