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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310号

任红梅与山东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红梅,山东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任红梅。被执行人山东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工业园区桓公路2号。被执行人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政府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红梅与被执行人山东尚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宏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16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尚未得到执行。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楠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