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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86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刘文龙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刘文龙,曹永春,刘德祥,邢秀华,吴永亮,尚小亮,贾福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文龙,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永春(刘文龙配偶),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德祥,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邢秀华(刘文龙配偶),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永亮,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小亮(吴永亮配偶),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福清,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文龙、曹永春、刘德祥、邢秀华、吴永亮、尚小亮、贾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8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