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832号原告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玲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被告瑞安市迷啦酷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与被告瑞安市迷啦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尚德鞋材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