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327号原告邓志瑶。被告魏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志瑶诉被告魏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志瑶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邓志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志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志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甘鹏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