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891号原告杨标,居民。被告邱艳,居民。被告刘国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标诉被告邱艳、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标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琪
杨标与邱艳、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891号原告杨标,居民。被告邱艳,居民。被告刘国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标诉被告邱艳、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标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