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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3891号

杨标与邱艳、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标,邱艳,刘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891号原告杨标,居民。被告邱艳,居民。被告刘国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标诉被告邱艳、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标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