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459号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蔡克俭,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克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彤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昊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松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