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348号
原告:曾亮亮,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
负责人:曾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亮亮诉被告蒙城县瑞沅新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曾亮亮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