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03号申请执行人谭淑莲,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吴进科,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唐娥秀,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淑莲与被执行人吴进科、唐娥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谭淑莲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进科、唐娥秀银行存款31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