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10号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谭爱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正辉,员工。
被告:陈巧云,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被告陈巧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史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