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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执118号

王书华与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华,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王书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胜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24243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原秀琴

审 判 员  温 瑞

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