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昊城景都1号楼1层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秋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翠云。
被执行人:彭方针。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与彭方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方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卫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