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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执403号

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彭方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昊城景都1号楼1层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秋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翠云。

被执行人:彭方针。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与彭方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方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轩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翠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卫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