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华中。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国良,系彭华中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中,男系廖国良之夫。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世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奇志,湘乡市司法局月山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钧,该镇镇长助理。再审申请人彭华中、廖国良因与被申请人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华中、廖国良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协议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民事协议,而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行政协议,其裁定缺乏事实根据;2、案由纠纷定性错误。被申请人下属规划办所建楼房没有涉及申请人的房屋,而是损坏了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一审法律认定案由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法院认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定性错误;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30号的裁定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54号的裁定,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发回重审。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1、本案应为行政合同纠纷,而非民事合同纠纷;2、彭华中、廖国良怠于行使权利,浪费审判资源;3、彭华中、廖国良提交的补充协议湘乡市月山镇人民政府不予认可;4、彭华中、廖国良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漫天要价。请求:驳回彭华中、廖国良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华中、廖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舒志宏
代理
审判员 郑一兵
代理
审判员 米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 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