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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李菊、李泽信、肖爱蓉与被申请人李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爱蓉,李泽信,李菊,李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申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肖爱蓉,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泽信,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李菊,女,汉族。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彩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伟明,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菊、李泽信、肖爱蓉与被申请人李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菊、李泽信、肖爱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邝玲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