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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392号

权春涛与李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权春涛,李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权春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三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权春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三华给付权春涛医疗费1708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660元、误工费2200元、护理费2200元、交通费73.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三华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权春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