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权春涛,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三华,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权春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三华给付权春涛医疗费1708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660元、误工费2200元、护理费2200元、交通费73.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三华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权春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