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31民初147号
原告:白德贤,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姜锋,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徐美峰,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梁磊,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郭少保,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梅家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一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管瑞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白德贤与被告徐美峰、郭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蒙阴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徐美峰委托代理人梁磊、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一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美峰、郭少保、人寿聊城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庭后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白德贤起诉称,2015年11月12日,原告驾驶自有的陕C196**号自卸货车,在眉太线26Km+100m处,与被告徐美峰驾驶的鲁Q486**/QJF30挂号牵引车、被告郭少保雇佣的驾驶员仲崇广驾驶的鲁PC18**/PDE32挂号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徐美峰负主要责任,仲崇广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并经法医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徐美峰支付30000元、被告郭少保支付5000元。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人寿聊城支公司分别为鲁Q486**/QJF30挂号牵引车、鲁PC18**/PDE32挂号牵引车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美峰、郭少保按责赔偿原告医疗费75762.16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46天×60元/天)、交通费4177元、住宿费5200元、法医鉴定费2266元、误工费37800元(140元/天×270天)、护理费24175.70元(儿子93天×225.96元/天+女儿27天×117.10元/天)、后续治疗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581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停车费1600元、停运损失22400元、车损26000元、倒货货损1000元等损失共计279664.86元;2、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人寿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徐美峰辩称,原告损失应当由人保蒙阴支公司、人寿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合法、合理并有证据支持。原告要求的停运损失没有提供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原告车辆已经报废且没有维修,其停运损失不应支持。被告徐美峰已支付30000元医疗费和施救费2964元应当一并处理,并进行扣减。被告郭少保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车损失、停运损失和诉讼费。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关于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按照一比一比例承担责任,其余损失承担70%。
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未到庭,书面答辩称,1、同意在查明事实,确定被告承包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原告合法合理有证据证明的损失,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与鲁Q486**车辆交强险共同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在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本起事故还造成另外2人受伤,判决时应预留50%的交强险限额。2、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均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票据不认可,要求过高,请法院酌定。住宿费不认可,停车费、停运损失和倒货损失不属保险责任。3、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被告徐美峰驾驶的鲁Q486**/QJF3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眉太线26Km+100m处弯道时,因其违法超车,致使相向行驶仲崇广驾驶的鲁PC18**/PDE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滑,相继与鲁Q486**/QJF3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原告驾驶自有的陕C196**号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仲崇广及鲁PC18**/PDE32挂号车乘车人李庆泉受伤、三车及路产受损。仲崇广系被告郭少保雇佣的驾驶员。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徐美峰负主要责任,仲崇广负次要责任,原告、李庆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太白县鹦鸽中心卫生院救治,后又被转送到太白县医院,经该院检查后,被转送到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左3-8)、肺挫伤(双下肺)、液气胸(左侧)、髋骨骨折(左)、软组织损伤(左胸壁),住院治疗46天(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28日),2015年12月28日治愈出院,出院状况“一般情况好,无明显不适,切口愈合可,现可出院”,医嘱“住院期间留陪员三人;出院后继续卧床休息3周,床上活动髋关节后;休息三周后复查;加强营养;加强护理;一年后肋骨愈合后返院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预计手术费用约3万元)”。原告支付鹦鸽卫生院检查费358元、太白县医院检查费1418.03元、解放军三医院住院医疗费70176元,共计71952.03元,原告住院期间购买人血白蛋白2440元。原告出院后先后在眉县人民医院和解放军三医院复查两次,支付复查费1269.03元、支付病历复印费11.10元。2015年11月13日,原告儿子白晓亮坐飞机从无锡赶回宝鸡,支付机票670元、客车费61.50元。原告住院期间有女儿白鸽、儿子白晓亮护理。白鸽提供了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收入证明,证明其2015年3月10日入职,2015年11月23日离职,2015年8月至10月月收入金额为3530元;白晓亮提供了其与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和2015年7、8、9三个月每月实发工资6043.45元。2016年4月18日,受原告委托,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1、原告左侧第3-8肋骨骨折;左髋臼骨折,行内固定术后,现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致左下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原告左髋臼骨折,左侧第4-8肋骨骨折,行内固定术治疗,建议其取出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用为壹万肆仟元人民币;3、原告闭合性胸部外伤、双下肺挫伤、左侧液气胸、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髋臼骨折、软组织挫伤,建议其误工期为270天,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120天。原告支出鉴定费2266元。另查明,陕C196**号中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梁纹瑜,2014年9月5日,原告从梁纹瑜处购买。原告准驾车型为B2,驾驶证201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3月。鲁Q486**/QJF3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蒙阴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由被告徐美峰所有并经营,并在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鲁PC18**/PDE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山东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由被告郭少保所有并经营,并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本案交通事故均在两车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应诉理赔,原、被告均同意。再查明,原告签订租房协议(从2013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在太白县咀头镇咀头街村三组梁拴明家居住,主要从事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徐美峰支付原告医疗、护理费3万元、陕C196**号拖车费2964元,被告郭少保支付原告5000元。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委托人保太白支公司对原告陕C196**号货车定损为26000元,运载水泥货物损失100元、倒货费900元,施救费296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陕C196**号自卸货车二手车出售协议、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处理笔录、保险单,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及车辆权属、投保情况;2、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通知书、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住院、门诊复查、用药及3人陪护及支付医疗费;3、法医鉴定意见、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两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和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鉴定费支出;4、原告儿子白晓亮与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份、工资证明和工资表、原告女儿白鸽在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护理费情况;4、财损确认书、协议,证明倒货费900元、货物损失100元和车损26000元;5、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证明交通费和住宿费支出;6、租房协议及太白县咀头街村委会证明、宝鸡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货单、太白县方才关村砂石厂证明及运费结算清单、郑乖林等5人证言,证明原告在太白县城租房居住并从事水泥和砂石运输;7、拖车费票据、原告女儿收条一份,证明车辆投保、被告付款及拖车费情况。8、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提供鲁Q486**/QJF30挂号牵引车保险单抄件、赔偿协议、车辆损失及施救费损失确认书,证明车辆投保及损失确认情况。9、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抄件,证明鲁PC18**/PDE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要求的损失赔偿项目、数额和保险赔付责任的问题。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货损及倒货费合法,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共计73221.06元,有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明佐证,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病历医嘱与购买人血白蛋白票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因治疗需要原告确已购买、输注人血白蛋白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外购人血白蛋白244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和住宿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不能证明完全是用于原告就医需要,但考虑原告确有处理交通事故、陪护人员、复查实际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酌情考虑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1000元;关于误工费,按照鉴定意见误工期限270天,原告要求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儿子护理93天,每天按照225.96元计算,女儿护理27天,每天按照117.10元计算,考虑原告伤情不能下床和医嘱、鉴定意见,考虑住院期间1人护理,出院后1月内1人护理,这76天护理费按照白晓亮工资标准每天201元(6043.45元÷30天)计算,此后护理期限考虑44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原告虽然是农村户籍,但其提供的租房合同、咀头街村委会证明、宝鸡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货单、太白县方才关村砂石厂证明及运费结算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城镇经营车辆,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以经营车辆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伤残赔偿金计算应当以城镇计算;考虑原告伤情和当地实际,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宝鸡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货单、太白县方才关村砂石厂证明及运费结算清单、郑乖林等5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经营货运,原告要求的停运每天损失350元符合实际,但原告要求停运64天过长,结合本案定损时间过长,酌情考虑原告停运损失计算30天,对被告辩称车辆定为全损不考虑停运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的停车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且本案已经赔偿停运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75661.06元;2、后续治疗费14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4、营养费2400元;5、误工费37800元;6、护理费17476元;7、交通费1400元;8、住宿费1000元;9、残疾赔偿金58124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11、鉴定费2266元;12、病历复印费11.10元;13、车辆损失26000元;14、倒货及货物损失1000元;15、施救费2964元;16、停运损失10500元。关于保险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三车受损,首先由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预留50%,在医疗费限额内对原告上述1至4项赔偿5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5至10项赔偿55000元,13至15项赔偿1000元,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万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2800元(原告5至10项共117800元减去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赔偿部分55000元),在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除过11、12、16三项原告剩余损失共计106785.06元(242585.06元-61000元-74800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告人保蒙阴支公司在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70%为74749.54元,被告人寿聊城支公司赔偿在三者险承保范围内赔偿30%为32035.52元;对原告11、12、16三项损失共计12777.10元,被告徐美峰赔偿70%为8943.97元,被告郭少保赔偿30%为3833.13元。原告在保险理赔后扣除被告徐美峰、被告郭少保赔偿款后退还已付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白德贤损失135749.5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白德贤损失106835.52元;
二、被告徐美峰赔偿原告白德贤鉴定费、病历复印费、停运损失8943.97元;被告郭少保赔偿原告上述三项费用3833.13元;
三、原告白德贤在保险理赔后退还被告徐美峰已付32964元、被告郭少保已付5000元;上述给付、返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原告白德贤承担240元,被告徐美峰承担1680元,被告郭少保承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雷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