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朱兆学,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曹国富,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朱兆学申请执行曹国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兆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曹国富以其房产折抵欠款,过户至朱兆学名下;朱兆学同时返还曹国富27000.00元房屋折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夏林鹏
审判员 刘柏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