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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185号之一

孙会珍与钟霞、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会珍,钟霞,李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会珍。

被执行人:钟霞。

被执行人:李德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会珍与被执行人钟霞、李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中,暂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