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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795号

丁张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江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丁张盈,江波,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财富中心菖蒲街308号。负责人陈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张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张盈、江波、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以已与被上诉人丁张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森轶

审 判 员  吕景山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