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968号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生,职务董事长。被告河北巨鹿中学。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职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巨鹿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2235509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河北巨鹿中学价值2235509元的财产。查封的物品由被告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马晓宇
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