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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875号

徐维才与李成泽、张建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维才,李成泽,张建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徐维才,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建柏,通河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徐维才申请执行李成泽、张建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80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维才于2016年8月16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8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