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财保31号申请人曲仲秋被申请人于敏申请人曲仲秋与被申请人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曲仲秋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敏在海林市第二小学的工资,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的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仲秋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敏在海林市第二小学的工资.二、冻结申请人曲仲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的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