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芒民初字第15号之一原告林德凤,女,汉族,1973年7月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林冰,男,汉族,1964年12月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叶青,女,汉族,1963年7月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林德凤诉被告林冰、陈叶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芒立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查封林冰所有的位于芒市仙池路75号弘映山庄B3b栋房屋。本案经本院作出(2015)芒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林德凤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林德凤不服,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31民终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冰于2016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及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芒立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对林冰所有的位于芒市仙池路75号弘映山庄B3b栋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 李 玥
审判员 许荣芬
审判员 刘正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照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