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886号原告杨志富被告刘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富与被告刘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富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佰明 来自
杨志富与刘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886号原告杨志富被告刘佳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富与被告刘佳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富负担。
审判员 徐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