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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60号

赵××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60号

原告:赵××。

被告:杨××。(未出庭)原告赵××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赵××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飞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阮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