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罗建春,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开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朱玉钢,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子雨,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卫青,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张小华因与被上诉人左开文、蔡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 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扬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