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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924号

张小华与左开文、蔡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华,左开文,蔡卫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罗建春,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开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朱玉钢,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子雨,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卫青,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张小华因与被上诉人左开文、蔡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 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扬

代理

审判员 张美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