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61号
原告:方勇,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
被告:赵岩平,经商。
被告:赵水林,经商。
被告:徐国明,经商。
原告方勇与被告赵岩平、赵水林、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方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