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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661号

方勇与赵岩平、赵水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勇,赵岩平,赵水林,徐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661号

原告:方勇,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

被告:赵岩平,经商。

被告:赵水林,经商。

被告:徐国明,经商。

原告方勇与被告赵岩平、赵水林、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方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忠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林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