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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2980号

张学科与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科,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980号原告张学科,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方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吴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科诉被告福建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95元由原告张学科负担。

审 判 长  林建新

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