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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43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黄胜瑞、邵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黄胜瑞,邵民香,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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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地址:菏泽市中华路5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胜瑞。被执行人邵民香。被执行人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成武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胜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胜瑞、邵民香、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需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宗景

审判员  李连领

审判员  刘仰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