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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7855号

古险明与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险明,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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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7855号原告古险明。委托代理人曾炼、顾思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虎,总经理。

原告古险明与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险明的委托代理人顾思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圆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古险明诉称,2014年9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和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SAP项目经验的传授。业务技术难点的讲解等培训服务。在原告通过被告的课程培训后,被告将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如被告未能在原告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该职位的,被告将全额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咨询服务费人民币2.98万元,并开始接受被告培训。2015年8月26日,被告发送邮件告知原告已经通过培训并将为其办理证书。原告之后取得了结业证书,原告已符合被告为其进行人才输送的全部条件。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既未按约定帮助原告获得相应的职位,又未按约向原告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咨询服务费2.98万元。被告圆享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内容如下:

一、服务要求以及形式:原告选择商务技术咨询服务的模块为FICO;形式为面授%2B直播;并需要被告提供人才输送服务;

二、服务费用:咨询服务总费用为2.98万元,总费用包括SAP咨询服务费用、企业人才输送费用及SAP证书费用等全部费用。若原告在第一次技术咨询服务结束时,如有任何不满意可要求被告全额退款。如原告无需条款二所述服务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则原告无需缴纳未选择服务的相关费用……。同时,双方签订企业人才输送协议,约定原告如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咨询需请假,被告视情况给予补课安排;如原告无故缺勤咨询服务满3次或者迟到早退满6次,被告视情况有权利取消对原告进行企业人才输送的权利。双方同时约定,被告提供的SAP技术咨询服务结束,若原告满���企业人才输送条款中课程考勤要求以及课程练习标准,而被告未能在原告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被告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学费退款流程,退还原告所缴纳全部学费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若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协议或违反协议内容,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如原告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被告未依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人才输送服务,被告必须退还原告全部费用……。同日,双方同时签订了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800元。2014年9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唐某签订借款协议,其通过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介绍向案外人唐某借款2.5万元用于支付被告公司的课程培训教育费,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2015年8月30日,原告每月还款212.50元,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8月30日,原告每月还款2200元。上述2.5万元直接转入被告公司。2015年8月26日,原告按时完成培训并获得FICO(财务与控制)模块实施顾问课程结业证书。但被告在之后三个月内未为原告安排工作推荐。2016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SAP技术咨询服务商业保密协议、借款协议、电子邮件、FICO(财务与控制)模块实施顾问课程结业证书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SAP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企业人才输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人才输送协议之约定,被告提供的SAP咨询服务结束后,若原告满���企业人才输送条款中课程考勤要求以及课程练习标准,而被告未能在原告满足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被告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务学费退款流程,退还原告所缴纳全部学费到原告名下银行账户……。现原告已按约完成被告指定的所有学业并获得结业证书,但被告未能在三个月内帮助原告获得SAP行业顾问职位,被告理应按约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教育培训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教育培训费2.98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圆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古险明教育培训费人民币2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减半收取272.50元,由被告上海圆享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红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