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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31号

李道银与苗金凤、刘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道银,苗金凤,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31号申请人李道银,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苗金凤,女,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古县。被申请人刘峰,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申请人李道银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苗金凤名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东延庆街22号房产。申请人李道银、担保人周维凤用其共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W4#103104(现上海路55#-108铺,57#-109铺)房产一处及担保人王世珍所有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两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苗金凤名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东延庆街22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李道银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W4#103104(现上海路55#-108铺,57#-109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王世珍所有的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苏C×××××号小型越野客车两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