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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470号

天津市兆圆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桂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兆圆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闫桂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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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兆圆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艳蓉,经理。被执行人闫桂冬。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兆圆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87.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0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闫桂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景 长

审 判 员 李国���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