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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906号

付有伯与毛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有伯,毛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906号原告付有伯,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秀丽,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关于原告付有伯与被告毛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裕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