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封某某诉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