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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恢80号

封某某与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某某,某某中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封某某。被执行人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封某某诉某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邯市少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