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61号申请人李龙奎,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涵。被申请人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涵。被申请人张涵,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李龙奎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龙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龙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书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3幢2-21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866**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张书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5幢负605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506**号)车库一个。
三、查封担保人徐留霞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5幢负678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3506**号)车库一个。
四、查封申请人李龙奎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XQ5**号小型轿车一辆。
五、查封担保人于炎龙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700**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六、查封担保人刘效朋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YT0**号小型轿车一辆。
七、查封担保人李晓阳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090**号小型轿车一辆。
八、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张涵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