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甲,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珊珊、侯晓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姬某甲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园镇菜园东街村附近时,撞到路旁电线杆和刘某的门窗店,造成乘坐人李某甲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姬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姬某甲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菜园镇菜园东街村附近时,撞到路旁电线杆和刘某的门窗店,造成乘坐人李某甲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姬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姬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证明:2016年2月23日10时10分许,民警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将住院治疗的姬某甲抓获;经网上查询,姬某甲无犯罪前科。3.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姬某甲驾驶证为C1证,当前状态为逾期未换证。5.汤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汤阴)公(法医)鉴(尸检)字(201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李某甲明符合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6.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汤公交认字(2016)第1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姬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过错责任。7.刑事和解协议书:姬某甲赔偿李某甲明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万元,李某甲明近亲属对姬某甲予以谅解。8.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6年2月22日晚上夜里12点多,姬某甲开着一辆黑色尼桑天籁豫E×××××号小型轿车,我在副驾驶位置,姬某乙、李某甲明在后排乘坐,我们从安阳解放路英皇KTV唱完歌后返回姬施济村,回家路上发生事故。9.证人姬某丁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1时许,姬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我就从汤阴赶到菜园东街出事地点,我看见姬某甲的豫E×××××号小型轿车停在路北一个门窗门市里,李某甲明坐在后排,李某丁在车旁边站着,我赶紧打了120。10.证人姬某乙的证言:2016年2月22日大约夜里12时许,姬某甲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带着我、李某丁、李某甲明从安阳返回姬某丙家中,当时李某丁坐副驾驶,我坐司机姬某甲后面,李某甲明坐副驾驶后面,上车我就睡着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就发生了事故,姬某甲下车让我快报警,我赶紧打了110、120,随后我给姬某丁、李某丙打了电话。我扶起不清醒的姬某甲向西找诊所,沿302省道我俩向西走了100米左右,走不动了我坐在路北边,姬某甲躺在地上,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李某丙开着面包车找到我俩,把我俩送到安阳三院诊治,姬某甲伤得严重住院了,我经过检查没什么大事就回家了。11.证人姬某戊的证言:2016年2月23凌晨1时多我接到李某丙电话,知道我儿子姬某甲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赶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看见姬某甲受伤严重,脊柱多处骨折,姬某乙受伤轻。姬某甲苏醒后说车上还有李某丁和李某甲明,他让我来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我在来交警队的路上听说李某甲明死亡了。12.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0时30分许,我儿子李某甲明在302省道汤阴县菜园镇东头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某甲明当场死亡。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我接姬某乙电话后,驾车在事故现场西边大约七八十米的地方,找到姬某乙、姬某甲,我送他俩到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14.证人尹某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凌晨0时30分许,我步行到刘某门窗门市前,看见一辆轿车蹿到了他的门市里,轿车上后排有一个人不动了,前排副驾驶坐着一个人。轿车旁边还站着一个人,司机在地上躺着,站着的那个人扶起司机搀着他沿302省道向西慢慢地步行走了,我赶紧到西边变压器处停电,事故中电力设施损失很小,轿车一方已经给我们修好了。15.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2月23日0时40多分,有邻居说我位于302省道菜园东街的兆朋门窗店被车撞了,我赶到现场,看见我的门窗店里蹿进去一辆车,车后排坐着一个人,车旁站着一个人,我听周围群众说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人扶着另一个人向西走了。旁边电线杆断了,电线在冒火星,120来到现场,说后排坐着的人已死亡。经协商,姬某甲赔偿我门窗店物品损失1万元,我不再追究姬某甲任何责任。16.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2016年2月23日凌晨0点左右,我驾驶豫E×××××号轿车离开安阳英皇KTV回家,李某丁坐副驾驶,李某甲明和姬某乙在后排乘坐,我驾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过了菜园镇时,由于速度有点快车辆失控了,撞到路北边电线杆,随后又撞到了一个门窗店内。我找不到手机,就让姬某乙抓紧时间报警,我受伤全身疼,然后就失去知觉了。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治疗,后我听家人说李某甲明在事故中死亡了,我赶紧让父亲姬某戊到交警队说明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姬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红霞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范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