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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360号

曹彩霞与贺惠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彩霞,贺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360号申请人曹彩霞,女,1952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贺惠莲,女,1953年2月6日生,居民。申请人曹彩霞与被申请执行人贺惠莲健康权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24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